(2017)冀1025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建昆、马占一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昆,马占一,吕原浈,刘海潮,仝相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建昆,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城县。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马占一,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大城县。2017年1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吕原浈,男,1991年6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城县。2012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日期为2013年4月8日)。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大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海潮,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城县。2015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仝相哲,男,1997年8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大城县。2017年1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高伟,大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昆、马占一、吕原浈、刘海潮、仝相哲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建昆、马占一、吕原浈共谋设立赌局牟利,聚众赌博。2016年12月,被告人孙建昆、马占一、吕原浈等人分别在大城县某村魏某1家中、魏某2家的明强浴池二楼、大城县马庄村崔某家中、大城县看守所南马某闲置院内、大城县邮政局宿舍楼马某的住处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海潮、仝相哲高息提供赌资。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孙建昆、马占一、吕原浈等在大城县某村曹某家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海潮、仝相哲分别借给马占一赌资20万元和16万元,被告人马占一抽头渔利17000元。在上述聚众赌博过程中,孙建昆、马占一实施过具体的组织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马占一、吕原浈、刘海潮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孙建昆、马占一、吕原浈、刘海潮、仝相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崔某1、魏某1、魏某2、马某1等的相应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吕原浈、刘海潮曾被判处刑罚的情节分别有本院(2009)大刑初字第322号、(2012)大刑初字第61号、(2015)大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建昆、马占一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和大城县城区办事处证明:判处孙建昆、马占一缓刑不会对辖区造成不良影响。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昆、马占一、吕原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海潮、仝相哲明知孙建昆、马占一、吕原浈实施聚众赌博活动,而提供资金帮助,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建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占一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原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潮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仝相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据被告人孙建昆、马占一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村委会、城区办证明情况,对其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孙建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马占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吕原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刘海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仝相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建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占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吕原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刘海潮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仝相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六、依法追缴被告人马占一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元(已退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魏永勤审判员 苏盘峰审判员 王银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