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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琦诉被告西安机床电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琦,西安机床电器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26号原告:赵琦,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西安机床电器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军,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吝国亮,该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英,该厂职工。原告赵琦诉被告西安机床电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王艳玲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