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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某诉马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65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贺,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诉状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传票,2017年4月11日邮件载明:人在外地超期退回,送达退回。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法律规定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完全符合必须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理人民陪审员  单米纳人民陪审员  张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单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