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洋与郭力源、曹朋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洋,郭力源,曹朋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洋,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籍住西安市户县。被执行人郭力源,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籍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曹朋举,男,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籍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洋与被执行人郭力源、曹朋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14265号公证书及(2015)西莲证经字第508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力源、曹朋举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力源、曹朋举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并依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曹朋举名下为申请执行人张洋设定抵押的位于西安市××路××号房屋,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陕西圣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组织拍卖并以925000元的价格成交,买受人为赖纪英(公民身份号码:)。成交后,买受人赖纪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查封,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人张洋已申请注销抵押登记,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已受理,本院向该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买受人赖纪英名下,该中心已受理,上述房屋过户后,本院已向买受人赖纪英腾交房屋。另,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到被执行人郭力源有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洋表示其知道该房产信息,因其已放弃对剩余案款的执行请求,不申请执行该房产,并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1335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913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17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