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与包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包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835号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经营者:王振东,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包银龙,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与被告包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以与被告包银龙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负担。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