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加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京唐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加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京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618号原告西安加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十二路出口加工区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57825338T。法定代表人冯建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辉,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京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号凯瑞大厦*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40683D。法定代表人贾进连。原告西安加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京唐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其与被告签订《西安工业设计产业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其为被告所使用的凯瑞大厦B座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10月31日其与被告签订《办公楼物业合同终止协议》终止双方物业服务关系,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其支付物业费87241.32元及截止2017年12月27日的违约金2355.5元,被告至今未付。诉请:被告支付物业费87241.32元;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2016年12月27日利息为2355.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陕西京唐实业有限公司的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陕西京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加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