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永红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永红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292号申请人:马永红,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申请人马永红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5”轮,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被拖欠的船员工资24716元,并提供了船员服务簿、船员工资单、本院(2017)浙72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永红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马永红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马永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史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