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国平、操贵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国平,操贵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3民初60号原告: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翼然路10号黟县农合行碧阳支行新营业网点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92652829C。法定代表人:陈晓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序,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平,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操贵心,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原告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平、操贵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平、操贵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国平、操贵心连带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8800元(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3日起暂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利率按月息30‰计算,最终利息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12000元,合计180800元;2、黄国平、操贵心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黄国平因流动资金需要,向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即从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20‰计算,每月20日结息;如违反合同约定,黄国平应承担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同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黄国平自愿按借款总额月利率10‰作为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费用补偿。合同签订当日操贵心与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担保协议约定操贵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发放借款,但借款到期后,黄国平一直没有归还本金,仅依约归还了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费用6000元。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黄国平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操贵心系保证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诉至法院。黄国平、操贵心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交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保证合同、贷款担保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黄国平、操贵心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据此主张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国平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约支付借款后,黄国平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黄国平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并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支付的利率(包括费用)、律师费符合双方所作约定,但诉请的利率(包括费用)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依法调整为应按年利率24%计算。操贵心为黄国平的借款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就相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黄国平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操贵心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国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5年4月13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国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鸿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操贵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被告黄国平、操贵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红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