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凯宇物流有限公司、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凯宇物流有限公司,厉娜,朱传宝,厉彦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254号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被告:日照凯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明阳社区盛华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58305995-1。法定代表人厉丽,总经理。被告:厉娜,女,汉族,住东港区。被告:朱传宝,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厉彦珍,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凯宇物流有限公司、厉娜、朱传宝、厉彦珍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日照凯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自卸车车辆,保全金额50万元;查封被告厉娜所有的位于华润中心00*幢*单元*室、江南印象0*幢0*单元*室(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保全金额共150万元;查封被告厉彦珍所有的香格里百合郡008幢*单元*房产,保全金额共30万元;查封被告朱传宝所有的位于东港区石臼办事处一村(房产证号:房权证日房字第××号)的房产,保全金额共30万元。上述保全标的额共计26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日照凯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鲁L×××××自卸车车辆,保全金额5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二、查封被告厉娜所有的位于华润中心00*幢*单元*室、江南印象0*幢0*单元*室(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三、查封被告厉彦珍所有的香格里百合郡00*幢*单元*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四、查封被告朱传宝所有的位于东港区石臼办事处一村(房产证号:房权证日房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