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孔标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孔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73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孔标,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孔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孔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罗孔标向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市分行)申办了卡号为62×××58的信用卡。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孔标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以套现方式透支使用上述信用卡,截止2014年11月,其透支上述信用卡本金共人民币13920元,后超过规定期限且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并将手机关闭后逃匿。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罗孔标向被害单位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市分行归还本金及利息共人民币18000元。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罗孔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孔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市分行员工胡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单位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市分行提供的报案报告、授权委托书、申办信用卡的相关资料、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及催收记录、被告人罗孔标提供的还款证明、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罗孔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孔标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孔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孔标案发后能归还被害单位的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孔标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孔标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孔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和平审 判 员 周静宜人民陪审员 欧卉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玉芳蔡静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