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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成明与王仕远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明,王仕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052号原告:王成明,男,193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王仕远,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明诉被告王仕远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成明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