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成明与王仕远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明,王仕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052号原告:王成明,男,193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王仕远,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明诉被告王仕远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成明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