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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庄兴美与贾生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兴美,贾生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735号原告:庄兴美。被告:贾生华。原告庄兴美与被告贾生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庄兴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兴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庆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