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尧与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642号原告:王尧,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南路449号501室。法定代表人:何关金。原告王尧诉被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尧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尧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尧承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