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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尧与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642号原告:王尧,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南路449号501室。法定代表人:何关金。原告王尧诉被告浙江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尧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尧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尧承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