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陈静、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静,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687号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周宇。委托代理人舒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告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法定代表人徐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根,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陈静、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97.00元减半后收取1447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人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