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皖诉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528号原告:郭皖。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皖诉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皖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皖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皖撤回对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皖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