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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辽阳汇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辽阳汇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4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辽阳汇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注册地辽宁省辽阳市。本院在执行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辽阳汇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辽阳汇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339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阳汇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06001.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