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姚玉峰与郭惠兰、孙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峰,郭惠兰,孙丽,石某1,石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467号原告:姚玉峰,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从事针织服装工作,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常,泰安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惠兰,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孙丽,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郭惠兰及被告孙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强,泰安岱岳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1。被告:石某2。被告石某1及被告石某2的法定代理人孙丽(系被告石某1、石某2之母),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姚玉峰与被告郭惠兰、孙丽、石某1、石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