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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贾寿峰与郑克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寿峰,郑克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270号原告:贾寿峰,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郑克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寿峰诉被告郑克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排期定于2017年5月11日14:0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贾寿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寿峰负担。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