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贾寿峰与郑克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寿峰,郑克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270号原告:贾寿峰,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郑克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寿峰诉被告郑克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排期定于2017年5月11日14:0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贾寿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寿峰负担。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