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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0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戴巧思与陈雅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巧思,陈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0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巧思,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被执行人陈雅香,女,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戴巧思与被执行人陈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人民币38160元、律师费人民币55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各银行、国土、工商、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