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谷志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志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翔,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112号原告:谷志芳,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委托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乾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翔,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超,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谷志芳诉被告张翔、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谷志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超、张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志芳撤回对被告王超、张翔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陆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