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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增力与淮安氿海商贸有限公司、王红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增力,淮安氿海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海洋,淮安大米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增力,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江苏增力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运才,淮安市清江浦区浦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氿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招标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章尧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选同,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红,女,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洋,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大米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号丰惠广场3702室。法定代表人:海洋,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增力因与被申请人王红、海洋、淮安大米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米网公司)、淮安氿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氿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03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增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反担保责任,偿还2063552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1、公安机关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印章在多场合多次重复使用,公安机关鉴定程序不合法,没有征得申请人同意,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外不具有鉴定资质;2、苏酒集团编码11300账目上款项是大米网公司一直使用至今,说明氿海商贸和大米网公司是关联公司;3、公告费实际支出900元,原审判决确认600元,少判决300元。氿海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王红、海洋、大米网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氿海公司发现《反担保书》上自己公司印章是假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证据的一种,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情况下,应予以认定。《反担保书》上虽有氿海公司印章,但该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证明公章系伪造,并非氿海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担保无效,故《反担保书》上所约定义务对氿海公司并无约束力。氿海公司与大米网公司系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主体,亦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告费数额及承担不属于提起再审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增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国审 判 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陶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梦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