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廖乃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乃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乃富,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宾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乃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乃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中旬,被告人廖乃富伙同蒙磊(已判刑)窜到桂平市百草堂商务宾馆6楼的一个房间,通过盗号木马进入顾某QQ号,把顾某远在美国留学的女儿的QQ号码从好友中删除,把自己的QQ信息改成顾某女儿的信息,加到顾某的QQ好友。2013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廖乃富和蒙某冒充顾某女儿与顾某在网上聊天,谎称教授回国给父亲治病急需现金,要求顾某借钱给教授,后又冒充教授与顾某电话联系,顾某信以为真,便将人民币10万元汇到蒙某提供的账户。被告人廖乃富和蒙某骗取了顾某人民币10万。另查明,2013年11月3日,公安民警将蒙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廖乃富的家属与蒙某的家属赔退了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人顾某。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廖乃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乃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明细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退赃情况等书证,证人廖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被告人廖乃富的供述和同案人蒙某的供述,现场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乃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乃富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乃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赔退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乃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乃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家治审 判 员 巫立慧人民陪审员 董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