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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雄军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2刑申2号刘雄军:你因犯故意伤害罪,对(2015)靖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1、一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本人没有殴打梁亚军,为栽赃申诉人,梁亚军事后悄悄把自己双手搞伤,把自伤变成他伤。2、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认定罪名错误。由于申诉人是在自身遭受到梁亚军的不法偷袭伤害,才带着对伤害的凶手予以还击中,说伤了不法分子梁经多的左手,已超出了申诉人的故意范围,也未能改变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对此,申诉人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宣告申诉人无罪。”经本院审查,你提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申诉人刘雄军因放废水时对部分废水流到了隔壁被害人梁亚军、梁经多的店门前,双方发生争执,申诉人刘雄军持铁卷闸门的铁钩将被害人梁经多左手、梁亚军双手打伤,梁亚军持三轮车前轴将申诉人刘雄军头部打伤。经鉴定,梁经多、梁亚军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刘雄军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吴小平、邓国成、梁树林、甑大远、黄定安、吴继文证言证实,有被害人梁经多、梁亚军的陈述在卷,有鉴定结论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申诉人刘雄军提出没有殴打梁亚军,是梁亚军事后悄悄把自己双手搞伤,栽赃申诉人。经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梁亚军的伤是自己弄伤,申诉人刘雄军也没有向办案机关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况且事件发生后,公安110巡特警接警后迅速赶到案发现场,被害人梁亚军将受伤的双手给巡特警查看,巡特警立即将被害人梁亚军送到靖州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远端骨折、左手第2指骨近端骨折。这一事实,既有公安110巡特警的证言证实,也有靖县人民医院的入院检查诊断证明证实,申诉人刘雄军提出系被害人梁亚军自伤缺乏事实根据。2、申诉人刘雄军提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认定罪名错误。申诉人是在自身遭受到梁亚军的不法偷袭伤害,才带着对伤害人凶手予以还击中,误伤了不法分子梁经多的左手,已超出了申诉人的故意范围,也未能改变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对此,应宣告申诉人无罪。经审查,申诉人与被害人因纠纷发生互殴,申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非法侵害,其主观目的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是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因此,申诉人刘雄军提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与法不符,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