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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金莲、胡国莲等与胡天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莲,胡国莲,胡天宝,朱葵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民初1218号原告:胡金莲,女,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告:胡国莲,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耀忠,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天宝,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第三人:朱葵强,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告胡金莲、胡国莲与被告胡天宝、第三人朱葵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胡金莲、胡国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金莲、胡国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金莲、胡国莲负担。审判员  郑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