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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与郝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郝武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557号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B006。负责人周凤波,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云飞,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客服部副经理,现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郑伟,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公司宿舍。被告郝武红,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诉被告郝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武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郝武红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