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陈安龙、郭晓丽、焦站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陈安龙,郭晓丽,焦站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41-3。负责人韦东辉,行长。被执行人陈安龙,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郭晓丽,女,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焦站站,曾用名张站站,男,汉族,1991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陈安龙、郭晓丽、焦站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87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安龙、郭晓丽、焦站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安龙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0号附1号6号楼1单元12层124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陈安龙、郭晓丽、焦站站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