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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荪与石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荪,石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66号申请执行人吴荪。被执行人石代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荪与被执行人石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代军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代军的银行存款3222.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