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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冯某诉吴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481号原告冯某,男。原告冯某诉被告吴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成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诗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