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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吴园园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厦505号。法定代表人王反修。被执行人吴园园,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吴园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4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园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吴园园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