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庄忠市与詹建辉、邓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忠市,詹建辉,邓桂华,林璟明,邓贵生,王儒书,邓友良,孙华驰,占文财,林万传,王昌泰,姜家福,苏良庭,林洪鑫,林金海,林毅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563号之一原告:庄忠市,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詹建辉,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桂华,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璟明,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邓贵生,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儒书,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以上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辉,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邓友良,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华驰(邓友良之妻),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占文财,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林万传,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昌泰,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家福,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苏良庭,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洪鑫,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林金海,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毅萱,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庄忠市与被告邓友良、孙华驰、占文财、邓桂华、林万传、林璟明、王昌泰、邓贵生、姜家福、王儒书、苏良庭、林洪鑫、詹建辉、林金海、林毅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庄忠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庄忠市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忠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计263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收取计4405元,由庄忠市负担。审判员 巫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恩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