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永春、刘巨荣与赵义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春,刘巨荣,赵义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369号原告:赵永春原告:刘巨荣被告:赵义付原告赵永春、刘巨荣与被告赵义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春、刘巨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义付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永春、刘巨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赵永春借款7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偿还刘巨荣借款3万元及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8日,被告因其儿子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刘巨荣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2014年3月1日,被告又向赵永春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2%。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偿还赵永春2万元利息,其余本息均未还。赵义付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证明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两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义付偿还原告赵永春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时止,已付利息2万元从中扣除);二、被告赵义付偿还原告刘巨荣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时止)。以上一、二项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赵义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霞人民陪审员 戴先军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