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沈红鑫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红鑫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29号罪犯沈红鑫,男,汉族,1994年2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红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沈红鑫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滁刑终字第00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8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沈红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红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红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红鑫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