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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王磊、张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王磊,张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81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耿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杰,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张梨,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王磊、张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