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肖芳与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芳,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4民初408号原告:肖芳,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翰,总经理。原告肖芳诉被告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迪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到迪朗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为16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到2016年2月份,迪朗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原告双方正式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其后,原告从2016年3月份开始找被告追要工资,一直到2016年5月12日,迪朗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向原告出具一份欠原告工资1705元的欠条,承诺2016年5月底支付部分工资,剩余工资每月分期支付,但至今迪朗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原告从2016年8月份开始向有关部门投诉被告拖欠工资的问题,至今未解决。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7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肖芳于2015年10月20日到2016年2月份,受雇于迪朗公司,在中铁国际花园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月薪为1600元。2016年1月起迪朗公司开始拖欠工资。2016年5月12日,迪朗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翰向肖芳出具欠条一枚,其内容为“今迪朗保洁欠肖芳1705元,于五月底支付若干,其余月分期支付”,该欠条落款处有郝翰签名及捺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迪朗公司雇佣肖芳在中铁国际花园小区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迪朗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与法相悖,结合迪朗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肖芳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迪朗公司尚欠肖芳劳务费1705元的事实,故肖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迪朗公司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芳劳务费1705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