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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继军与洛阳明秀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继军,洛阳明秀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965号原告:常继军,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被告:洛阳明秀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寇店镇刘李村。法定代表人:王玉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继军诉被告洛阳明秀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继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继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继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继军承担。审 判 员 魏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晓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