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石林黎明物业有限公司与毕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黎明物业有限公司,毕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670号原告:石林黎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林县石林中路。法定代表人:尹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继红,男,彝族,1981年10月20日生,该公司职员,住石林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毕兰,女,1982年12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现住石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林黎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林黎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黎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林黎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官海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