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初字第10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峰、吴晶晶与朱辉、朱明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吴晶晶,朱辉,朱明芳,肖静,张静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初字第10368号原告:周峰,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原告:吴晶晶,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朱辉,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朱明芳,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肖静,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张静芬,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吴晶晶与被告朱辉、朱明芳、肖静、张静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峰、吴晶晶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朱辉、朱明芳、肖静、张静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峰、吴晶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辉、朱明芳、肖静、张静芬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吴晶晶撤回对被告朱辉、朱明芳、肖静、张静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峰、吴晶晶负担。审判长 陈新雄人员陪审员朱健健人员陪审员单江丽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姚海燕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