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和信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星浪投资管理有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和信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星浪投资管理有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和信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鸿民。被执行人:西安星浪投资管理有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海雷。西安和信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星浪投资管理有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5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星浪投资管理有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和信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星浪投资管理有责任公司3595520.07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星浪投资管理有责任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