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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会义与蔺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义,蔺晋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442号原告:张会义,男,住凉州。被告:蔺晋海,男,住凉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义与被告蔺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将与被告协商解决,暂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张会义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七年五��十一日书记员  王科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