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庆锋与钟清凤、黄纪揆、肖莉莉物权保护纠纷(2016)粤0103执25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锋,钟清凤,黄纪揆,肖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黄庆锋,男,1963年8月4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钟清凤,女,193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黄纪揆,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莉莉,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庆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清凤、黄纪揆、肖莉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l)被执行人钟清凤、黄纪揆、肖莉莉(含同住人员)迁出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76号1110房,将该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管业使用;(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使用费157662元及利息,评估费等暂计165862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负担申请执行费23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庆锋同意免除本案房屋使用金部分的内容,不追究被执行人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金;申请执行人黄庆锋同意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14日前迁出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76号1110房,在被执行人当日交付房屋的同时申请人黄庆锋当场支付15000元给被执行人作为搬迁补偿。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不需要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观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