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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莎车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莎车县恒昌冶炼有限公司、吴灵光、盛长有、童润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莎车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莎车县恒昌冶炼有限公司,吴灵光,盛长有,童润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23号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新城路12号。法定代表人:阿布都艾尼•库尔班,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吉,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娜,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莎车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亚克艾日克乡9村。法定代表人:吴灵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莎车县恒昌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孜热甫夏提乡7村。法定代表人:吴灵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灵光,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系莎车县恒昌冶炼有限公司、莎车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盛长有,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童润有,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民初80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莎车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莎车县恒昌冶炼有限公司、吴灵光、盛长有、童润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6)新民初80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