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汪道军与王长洪、梁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道军,王长洪,梁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634号原告:汪道军,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简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洪,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梁森,男,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38345902D。代表人:钟家思,总经理。原告汪道军与被告王长洪、梁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道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原告汪道军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