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8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德林高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林高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8999号原告:北京德林高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00室。法定代表人:汪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云华路333号2栋。法定代表人:李洪霞。原告北京德林高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立案。原告北京德林高天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林高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已经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德林高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三万零四百三十四元,减半收取一万五千二百一十七元,由北京德林高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范立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