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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荆州市路远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荆州安隆达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路远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荆州安隆达纺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321号原告:荆州市路远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法定代表人:刘方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志,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安隆达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红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路远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安隆达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安隆达纺织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路远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安隆达纺织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荆州市路远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