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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与蔡丽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蔡丽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71号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聚星国际城2#楼06-09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6935245A。法定代表人:丁响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涌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丽清,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