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方某某、武汉绝代双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武汉绝代双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武汉绝代双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某某,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方某某诉被执行人武汉绝代双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49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终局仲裁裁决: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495号,立即付给申请人人民币9156元。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向执行人武汉绝代双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人武汉绝代双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了案件款及执行费9206元。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方某某表示案款已全部受偿,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49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