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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魏广华与石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华,石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177号原告:魏广华,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石秀荣,女,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魏广华诉被告石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广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广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保全费1190元,共计2680元由原告魏广华承担。审判长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