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文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华,方耀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39号申请人:赵文华,男,1986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沙门子镇7小区。申请人:方耀选,男,1964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沙门子镇。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的申请人赵文华、方耀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文华、方耀选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经第八师一三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方耀选支付申请人赵文华运费共计7500元,当庭支付运费3000元(已支付),余款45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在第八师一三四团司法所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二、双方一次性了结此事,以后再无任何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