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曾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706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恩海,该公司职员。被告:曾济明,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济明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迟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