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181号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珏红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181号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18层。法定代表人:庞介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亦欣,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天荣,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珏,女,36岁,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珏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珏银行存款2502348.01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珏银行存款2502348.01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二、冻结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2348.01元人民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尧 来源:百度“”